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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负责人担任影片导演,影片逾期未杀青而解约时,违约金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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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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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负责人担任影片导演,影片逾期未杀青而解约时,违约金能否扣减?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承制合同中约定,影片如未在约定时间杀青,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制作方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如果委托方负责人同时担任影片的导演,逾期未杀青期间委托方并未督促制作方加快项目进度,委托方因逾期未杀青而解除合同时,制作方的违约金责任能否调减?
甲乙签订影片委托承制合同,约定乙承制甲出品的影片,乙独立负责影片的拍摄和制作,甲方法定代表人为影片导演。乙应该在2021年7月8日前将影片杀青。逾期未杀青,甲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制作费总额的30%向乙追究违约金责任。履行中,乙逾期五个月未能杀青,该期限,甲并未催告。此后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并要求乙承担制作费总额30%的违约金责任。甲关于违约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乙承制影片,应该在约定的期间内杀青,逾期五个月之久未能杀青,甲即便无约定解除权也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甲行使解除权具有法律依据,其解除通知能够产生解除的效力。关于违约责任,针对迟延违约行为,合同约定专项违约金,即逾期未杀青,甲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承担制作费30%的违约金责任。现乙逾期未杀青,甲行使解除权也能产生解除效力,违约金责任条件已经成就,甲要求乙承担违约金责任具有合同依据。但违约金责任仍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仍有调整的可能。甲提出违约金主张虽有合同依据,但仍应以履行事实为依据,结合双方过错考察是否有调整的必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学理上称之为与有过失规则,也被称为混和过错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指的是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轻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有过失规则是对损害赔偿的限定规则之一,其理论依据在于,赔偿义务人之所以负赔偿责任,是因为其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如果赔偿权利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不该使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之责。如果赔偿权利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却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将赔偿权利人的过错所引发的损害转嫁于赔偿义务人承担,显然有违公平的原则和诚信的精神。
该案中,乙的违约行为是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的拍摄,构成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侵害了甲的期限利益,造成甲期限利益损失。但是,就合同性质而言,甲乙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乙在甲的监督下拍摄制作影片,其工作直接受乙的监督管理,甲作为委托方享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就具体分工而言,影片的导演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按照一般的情理,导演是影片创作的灵魂人物,对影片诸事项均有重要影响。基于前述事实,乙逾期五个月之久,甲并未干预督促乙加快项目进度,并未对乙施加委托方的影响力,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乙逾期的状态持续发生,对期限利益丧失的后果,作为权利人的甲存在一定过错;导演对项目进度有重要影响,项目进度迟延导演通常有一定责任,影片导演由甲法定代表人担任,对于逾期未杀青的结果,甲自已也有一定的责任。故而,对于逾期未杀青的损害,甲自已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用与有过失规则,甲的违约金责任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合同约定乙的违约金责任为制作费的30%,在甲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对违约金进行扣减。根据甲乙双方对损害产生原因力的强弱和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将违约金责任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案涉合同解除的次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本文案例改编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