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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支宣发费能提高发行收益,为何要由一方承担不纳入宣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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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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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支宣发费能提高发行收益,为何要由一方承担不纳入宣发成本?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影片的宣发,同时约定了宣发费的上限。负责宣发的一方为追求更优的发行效果擅自超支宣发费。宣发费的追加有助于提高影片的发行收益,双方当事人均能获益,为何超支的宣发费不能纳入宣发成本,只能由超支方自行承担?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的宣传推广和广告营销工作由甲统筹执行。甲负责草拟整体的宣传推广方案,经乙确认后具体实施。影片宣传推广预算暂定为500万元。宣传推广费用将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宣传费由甲垫付,从院线发行款中作为宣发成本优先扣除,每笔支出须经乙书面确认。无论如何宣传推广投入不得超过700万元。
履行
因同档期影片竞争压力超出预期,甲未与乙协商,超出预算上限追加宣发费200万,最终宣发费为900万。
争议
甲要求以900万作为宣发成本,从发行收入中扣除。理由是甲超支宣发费虽然违反合同的程序性约定,未与乙协商,但增加的宣发费系用于共同投资的电影项目,宣发费的增加提高了影片的发行收益,乙也从中获得了利益。乙既然从中获取利益,自然应按投资比例承担宣发成本。该种处理方式符合公平的精神。否则,乙从甲超支宣发费的行为中获益,该成本却由甲独自承担,于甲不公。
乙不认同该主张,坚持以700万作为宣发成本。理由是合同约定了宣发费的上限为700万元,未经乙同意甲擅自超支,应由甲自行承担。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影片宣发费的上限为700万元。现甲主张按900万元计算宣发成本,在乙追认或合同变更的情形下可以成立。甲擅自超支200万宣发费,超支前乙并不知情,超支后也明确拒绝同意,故甲超支行为并未获得乙的追认。
关于双方是否形成变更的合意。因甲超出合同约定提出权利主张,应由甲对合同的变更承担举证责任。甲应举证双方曾对宣发费超支200万有过协商过程且协商一致。但是,甲擅自超支200万并未与乙协商,故双方并未合意变更合同。既未变更合同,甲按900万作为宣发成本即无合同依据。甲的主张既无合同依据,又遭乙明确反对,甲的主张难获支持。
甲关于超支宣发费使乙受益,基于公平的原则,乙也应分担宣发费,应做将超支宣发费纳入宣发成本的处理的主张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合同为何会对影片宣发费有上限约定?作为当事人,乙设定该上限的初衷是什么?影片的宣发有其特殊性,宣发成本固然对发行收益有正相关的作用,但影片的发行成绩受影片质量、题材、档期、同期上映影片量等因素的影响,宣发成本对发行收益的拉动作用有限。超出一定范围的宣发费只会徒增成本,无法产生对发行收益的推动作用。故,甲乙设定宣发费上限为700万,该上限可视为宣发成本对发行收益的推进阈值,超出该上限,投入不会产生产出,造成资源的浪费。退一步讲,即便乙未作前述考量,约定宣发费上限可视为其可承受的成本范围,超出该范围,宣发成本不被接受。
相关案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